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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价格“归零”后,投资者能否挽回损失?

imtoken钱包下载官网 2023-04-29 05:14:22

随着比特币的诞生,各种数字货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催生了一种名为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即初始代币发行)的新型筹款形式。 所谓ICO,一般是指利用区块链技术发行和销售代币来筹集资金,所筹集资金的形式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现金或法定货币,而是比特币(BTC)、以以太坊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以太币)。 不同的ICO项目一般有不同的代币发行价格,价格会因供求关系、政策因素、项目因素等而出现波动,从而形成套利空间,吸引部分投资者进行数字货币交易交易,俗称“炒币”,“炒币”形成的圈子俗称“币圈”。 目前,投资者可以通过数字货币交易场所(代表性交易场所包括Binance、Bitfinex、ZB、OKEX和火币网等)进行数字货币交易,交易方式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和杠杆交易,基本类似到股票交易。 在股市,有一句耳熟能详的话——“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币圈”。 由于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和地区对数字货币交易活动的监管和立法仍然空白,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目前处于野蛮生长阶段,币价往往在短时间内剧烈波动。 “币圈”流传着一句话——“币圈一日,人间一年”,这反映了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的剧变,导致有人一夜暴富,有人却一夜暴富。什么都没有,而且负债累​​累。

可见,“炒币”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同时也容易受到黑客攻击。 之前的“Mt.Gox事件”和“DAO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 圈内人士,尤其是直接受害人,对这两起事件至今印象深刻,即便是现在回忆起来恐怕仍心有余悸。 在数字货币领域,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叫做“Zerocoin”,指的是交易价格为零或接近于零的数字货币(为了本文的目的,以下简称“Zerocoin”,两者仅指交易价格为零的数字货币)泰达币有假钱吗,上述价格是指折算为标准货币后的价格。 如果投资者持有的数字货币成为“归零币”,投资者是否有权通过向发行人追回或享受分红等方式弥补和追回损失,本文将着重阐述和阐述讨论这个问题。 一、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概述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容易混淆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的概念。 有必要对上述几种货币进行简单的归纳和区分。 目前,我国官方机构对“虚拟货币”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并无统一规定。 通常,我们认为“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的一类,但我国《民法通则》只是对虚拟财产的权利进行了界定。 其被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对虚拟财产的定义和范围没有专门的解释和界定,更没有针对“虚拟货币”的专门法律规定。

关于“虚拟货币”的定义和定义,欧洲银行管理局认为,“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化表达,虽然它不是由中央银行或公共当局发行的,也不一定与法定货币挂钩货币,但它被公众、法人和组织接受为一种支付手段,可以具有电子转账、存储或交易功能。 从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关系来看,欧洲央行认为“虚拟货币”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不可兑换的虚拟货币,只能在封闭的虚拟环境中使用,比如我们在网络游戏中使用的游戏币; 二是单向兑换虚拟货币,人们可以用这种货币购买实物商品和服务,如商场积分; 三是双向兑换型虚拟货币,这类货币一般为标准法定货币,可以与法定货币进行交易和兑换,包括特殊发行人发行的货币或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 数字货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是指利用区块链技术和加密技术,以加密数字的形式存储在数字钱包中,运行在特定的数字货币网络上的货币,因此数字货币也常被称为加密货币。 数字货币提倡去中心化,即数字货币的发行不受某个权威机构或官方组织的控制,而是由设定的代码决定,比如比特币和以太坊就是典型的数字货币。 当然,在现实中,数字货币不一定是去中心化的。 如果由私人机构发行,采用不可挖矿的数字货币或国家主权机构发行的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程度较低。 因为前者大部分掌握在少数创始人手中,比如Ripple(瑞波币(XRP)总发行量1000亿枚,目前流通量约390亿枚,而三位联合创始人拥有最多 200 亿个 XRP 硬币。硬币); 而后者是由国家主权机构发行,无疑将由国家控制,如委内瑞拉发行的官方石油货币。

因此,有人提出数字货币应该是“弱中心化”的,而不是完全去中心化的。 另外,数字货币还有一个名字,即“token”(就本文而言,下文所说的数字货币与token是等价的),也有人称其为“token”。 电子货币虽然与数字货币是同一种电子形式,但电子货币是指电子法定货币,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法定货币以电子方式存储在磁卡或网络中,从而实现电子存取款、电子交易以及法定货币的结算,比如我们平时用来结算和交易的储蓄卡、信用卡、支付宝,都是使用电子货币,因此,电子货币本质上是法定货币,只是法定货币的不同表现形式,而数字货币不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法定货币的属性。 2. 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 我们知道,股票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也就是说只要持有某家公司的股票,我们就拥有该公司相应的股权,而该股权包括拥有的权利收益和分红权 也就是说,即使股票交易价格为0元,也不会改变股票作为所有权凭证的本质,也就是说我们仍然可以凭借股票获得相应的财产收益我们坚持。 而如果投资者持有的数字货币价格归零,投资者是否还能获得相应的财产收益,与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密切相关。 目前,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四种类型:证券论、商品论、物权论和货币论。

(1)证券:通常,证券代表一种经济权利凭证或所有权凭证,如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其价值通常由一定的资产或收益支撑,即证券持有人可以享有以所持有的证券为基础进行相应的资产所有权或收益分配,不受证券流通或交易价格的影响。 如果数字货币被认定为证券,即使数字货币价格归零,投资者仍享有数字货币对应的资产所有权或收益分配。 价值的损失,投资者的损失不是无法挽回和无法挽回的。 但目前,对于数字货币是否属于证券,众说纷纭,争论仍在继续。 毫无疑问,以首次代币发行(ICO)的形式筹集资金是许多区块链初创企业的融资工具和方式。 这种融资模式自然容易与证券公开发行联系起来。 2017 年 7 月,美国证监会认定 DAO 代币为证券资产,阿联酋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和商品管理局现已批准 ICO 监管计划,将 ICO 代币视为证券。 此外,俄罗斯国家杜马目前正在审议的新版《数字金融资产法》考虑允许私人企业所有者创建和出售“数字金融资产”(DFA)作为公司的数字股权,而DFA基本上是相当于加密“Token”;与此同时,韩国和日本也在检讨和探索ICO合法化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模式。

我国官方机构目前对ICO持反对态度,明确禁止国内任何个人和组织通过ICO进行融资。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货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 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对于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要求发行人做好清算和退款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财务造假、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从公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禁止ICO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涉嫌非法发行证券。换句话说,我国官方机构可能会分类数字货币作为证券。此外,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受理刚刚听到一场关于数字货币投资和销售的纠纷。 法院认为,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尚不明确,原告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本案涉及的数字发行融资行为实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 涉嫌非法销售代币、优惠券等违法犯罪活动。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审理中,不排除法院承认数字货币作为证券的法律性质的可能性。 涉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不予批准数字货币投资交易。 法律保护。 关于证券的定义,我国《证券法》采用列举法,对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进行认定。 在美国,判断金融产品是否为证券的标准是是否通过豪威测试(Howey Test,即美国最高法院在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 WJ Howey Co., 328 中的案例US 293(1946)标准制定),Howey测试主要从资金来源、股息收入、合资企业和运营管理四个维度区分证券与非区域证券: 1.投资者是否投入资金; 2、投资者是否有盈利或分红预期; 3.共同事业是否成立; 4、收入是否依赖他人创业或管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使用Howey测试来确定DAO代币是证券,而上述Ripple币目前涉及多起是否应被认定为证券的诉讼。 ,那么瑞波币的发行可能涉嫌非法发行证券而受到监管,甚至处罚,同时面临投资者的索赔。

由于区块链技术是一种新型的颠覆性技术,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对这项技术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甚至将其视为未来发展和崛起的法宝和利器,试图抢占这一技术制高点。 但是,技术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推动。 目前,很多区块链初创公司都在通过ICO筹集资金。 为了填补ICO监管方面的立法空白,促进ICO项目的标准化,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推动ICO,在此背景下,证券型代币发行(STO)因其合规性高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安全令牌发行是 ICO 的一种。 所谓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一般是指使用以太坊通证标准(通常为ERC-20标准)加上监管协议发行的映射股权或债权。 代币代表一种对实物财产的所有权或分配未来收益的权利,以有价值的资产或经济收益作为价值支撑,发行证券型代币是将链下资产或收益,以及相关信息上链,按照 AML/KYC 规则等监管要求,以代币形式流通和交易。 在美国,证券型通证的发行被纳入证券监管范围,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 前段时间,美国首个STO项目tZERO项目成功发行。 STO项目由美国十大在线零售商之一的Overstock旗下区块链子公司发行。 其发行的代币TZERO PREFERRED本质上是一种优先股,代币持有人有权从发行人处获得分红,但不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与安全令牌对应的是实用令牌。 实用型代币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资产所有权或收益权,而是为了获得代币所属网络或系统提供的各种功能和应用场景。 服务的访问资格和使用权。 一般来说,效用型代币不具有实物资产或经济权益作为价值支撑或保障,而是为代币持有者提供某些明确的用途和功能,或者让代币在去中心化的平台或网络上持有。 有人可以积极为系统或社区做出贡献,并提供相应的奖励机制,例如以太坊、Filecoin 等。实用型代币不是证券的普遍观点得到了以色列证券管理局(ISA)的认可,该机构在 3 月2018 年的报告表明,特定公司提供的产品或实用程序令牌授予在服务中使用的权利不应被视为证券。 同样,仅用于特定项目的清算、交换或支付的代币不应被视为证券。 由此可见,如果投资者持有证券型通证,即使该通证最终成为零币,也不是一文不值,至少它仍然代表着一个产权凭证,投资者也可以使用持有的证券型通证代币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和投资回报或实物资产; 而如果投资者持有效用代币,由于效用代币缺乏实物资产或经济权利作为价值支撑,一旦效用代币成为零币,那么投资者可能无法挽回投资损失。

(二)商品论 商品论认为,数字货币本质上是一种虚拟商品,数字货币之间的交易活动本质上是商品交易活动。 数字货币的发行者是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泰达币有假钱吗,而投资者作为商品的购买者,一旦双方发行数字货币交易,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和风险将转移给投资者。 无法像现实生活中的一般商品销售或消费活动一样向发行方退货或索赔。 因此,如果数字货币被认定为商品,那么当数字货币的价格归零时,就意味着数字货币失去了价值,就像废品一样,没有交易价值和使用价值。 作为商品的所有者,投资者很难通过有效的方式弥补和挽回所遭受的损失,就像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从超市购买商品一样,我们获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并且同时我们要承担商品价值损失的风险,如果我们要将产品转售给第三方的话,即使转售价格低于原价,甚至为零,我们一般都有无权向超市索赔损失,因为价格上涨或下跌通常由市场决定。 在将数字货币认定为商品方面,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为,“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是符合商品交易法的商品,符合商品衍生品市场所有参与者普遍适用的规则”; 在3月份发表的一份声明中,提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属于商品。

此外,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认定“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上文提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官方机构可能将数字货币视为证券,这是因为笔者认为,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公告》时,颁布后,社会上并没有出现大量的ICO融资活动,但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后,ICO融资活动开始逐渐增多。因此,我国官方组织颁布了《关于防范代币的规定》 2017年9月关于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开头的背景介绍直接指出,“近期,国内通过代币发行,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等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投机行为不断涌现。”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r” 因此可以推测,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不排除我国官方机构改变对其性质的标识的可能。 (三)产权论 产权论认为,数字货币属于投资者的个人财产(资产)。 在美国国税局2014年颁布的政府条例中,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被视为财产,作为工资或服务费支付给他人时,接收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独有偶,德国联邦政府在2013年发布的一份政府文件中将比特币定义为个人财产,财政部有权对比特币征税。 此外,以色列税务局和澳大利亚税务局都认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属于资产,需要征收相应的资产所得税或增值税。 因此,按照财产论,如果将数字货币认定为投资者的个人财产(资产),意味着投资者不仅需要承担数字货币的减值损失,还可能需要缴纳税款。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在近期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认定,比特币属于动产。 仲裁庭认为,我国尚未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概念、法律属性、交付和流通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涉案合同的约定,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认为比特币虽然不是法定货币,但并不妨碍比特币作为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从而肯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 (4) 货币论 货币论将数字货币定义为货币,认为它具有与法定货币和电子货币相同的属性。 2014年6月瑞士联邦会议发布的报告中,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确定为货币,适用与国家发行的其他货币相同的税收和交易监管规则; 而俄罗斯政府在2016年12月发布政府文件,认为比特币是一种外币,比特币等非官方数字货币交易业务属于外币交易。

近期,委内瑞拉政府发行的数字货币“Petrocoin”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货币,以委内瑞拉政府为代表的国家信用背书,其价值支撑与石油、黄金、铁和钻石挂钩,占比50%总数。 %、20%、20%和10%,这有点类似于历史上的金本位。 我国直接否定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提到,由于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报酬、强制等货币属性,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货币。 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至于数字货币是否应该归类为货币,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发行主体来确定。 如果由官方机构发行,并有国家信用背书,则可以归类为货币,如上所述。 “石油币”,如果投资者持有此类数字货币,由于国家信用背书的存在,并且可能有一定的实物资产作为抵押品,那么理论上,即使此类数字货币的价格归零,投资或他们可能能够通过国家补偿或实物资产交换来防止损失; 而如果数字货币是由非官方机构发行的,现阶段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会承认其法定货币地位。 归零后,投资者能否弥补或避免损失,取决于其是否有实物资产或财产收益作为价值支撑。

3. 数字货币的种类 上文主要从宏观层面探讨了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以确定数字货币归零后投资者是否仍能获得相应收益或弥补损失。 从微观层面来看,不同种类的数字货币在币种归零后,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下面主要讨论四种数字货币:主流币、山寨币、稳定币和平台币。 (一)主流币 在币圈中,主流币通常是指市场价值最高、公众认可度和接受度较高的数字货币。 现阶段公认的主流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瑞波币、莱特币等。当然,也有人将Tether(USDT)等稳定币归类为主流币。 一般而言,主流货币(不包括泰达等稳定币)的价值没有实物资产或经济权益支撑,也没有国家公信力背书。 它的价值往往来自应用场景的实体应用和未来的发展潜力、社区的共识和信任(信念)等。因此,如果主流币变成零币,投资者往往很难弥补和收回他们的钱。通过有效手段自行承担损失,可能所有投入的资金都打了水漂。 (二)假币比特币是第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 在币圈被誉为“币王”。 被称为“山寨币”,当然也有人将主流货币以外的数字货币归类为“山寨币”。 山寨币与假币不同。 它们通常都有实际的应用场景,甚至针对比特币的不足进行了一些创新。

如果投资者持有的山寨币背后有实物资产作为抵押品或收益担保,或国家公信力背书等,此类山寨币归零后,理论上投资者的损失和资金成本可以得到补偿和追回,否则,投资者的损失和资金成本无法得到补偿和追回。 另外,与山寨币相对的是空气币,它没有任何应用场景,或者即使有一定的应用场景,实际上也根本无法实现应用场景。 因此,如果投资者持有的数字货币是空气币,那么毫无疑问,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和收益都得不到保障。 (3) 稳定币 [...]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