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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受贿罪一审判决

imtoken 下载 2023-01-27 05:13:50

审理过程

徐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徐铁监行苏[20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贪污受贿罪,被告人周*犯贪污罪。 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有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0年6月18日,经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此案。 2010年7月18日恢复开庭审理,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定薛某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罗*、周*,辩护人马从志、倪*、刁*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在审判结束了。

本院查明

审查后发现:

1.腐败

被告人罗*在徐州*镇车站担任货运值班员、货运安全员时,利用职务便利,在车站负责铁路保价货物的事故处理和货运记录编制工作,与被告人周某一起*、虚报货损、增加保价商品等。其方法是周*私刻税务机关和货主印章,伪造购物发票,并向罗*提供原件到货运单复印件、发票、赔偿要求书、授权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等理赔材料,罗*将出具虚假货运记录并负责提交理赔材料审批,两人共同勒索徐州车辆段和冀*路局货损赔偿。 犯罪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6月、2006年7月,连云港*有限公司、山东金*有限公司从三门峡西站、福泉站发运的化肥“磷酸一铵”和“尿素”到达阿湖镇站,并且二被告人提出虚假主张。 索赔总额为14016.2元。 2006年9月27日,该笔款项汇入连云港市洪庄支行(以下简称洪庄支行)账户,由两人私分。

2、2006年8月、2006年9月,临沂市*有限公司、山东黄金*有限公司从枝江站、永兴站发运的化肥“磷酸一铵”运抵阿湖镇站,二被告人从中作出虚假声明。 6327.4元。 2006年12月26日,该笔款项汇入红庄支行账户,由两人私分。

3、2006年10月,临沂*有限公司从卷子浜车站发运的化肥“磷酸一铵”运抵阿湖镇车站,二被告据此虚算2000元赔偿金。 2007年3月9日,款项汇入红庄支行账户,由二人私分。

4、2006年11月,个体货主施*从西宁站发运的化工原料“碳化硅”运抵阿湖镇站,二被告据此虚报3833元,并以该名下开立银行账户石*。 2007年6月22日,钱汇到这个账户,两人私分。

5、2006年12月,山东金*有限公司从中转站发来的化肥“磷酸一铵”运抵阿湖镇站,二被告人从中虚报货款1533元。 2007年6月26日,款项汇入红庄支行账户,由两人私分。

6、2007年4月,山东金*有限公司从什邡站发运的化肥“磷酸一铵”运抵阿湖镇站,二被告人从中虚报2933元。 2007年7月18日,该笔款项汇入红庄支行账户,由两人私分。

7、2007年5月,山东黄金*有限公司从枝城站发运的化肥“磷酸一铵”运抵阿湖镇站,二被告人从中虚支2650元。 2007年11月5日,款项汇入红庄支行账户,由两人私分。

8、2007年12月,山东黄金*有限公司和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分别从宣城站和察尔汗站发运的化肥“磷酸一铵”和“复合肥”运抵阿湖镇站。 被告从中虚假索偿11750元。 2008年3月13日,钱款汇入红庄支行账户,由两人私分。

9、2008年4月,山东*资公司、赣榆县*有限公司从雪竹寺站、呼和浩特站、枝城站发运的化肥“磷酸一铵”、“复合肥”运抵阿湖镇站,两被告人虚假索偿人民币3580元。 2008年9月24日,钱款汇入红庄支行账户,由二人私分。

10、2007年2月,连云港*有限公司从三门峡西站发来的化肥“尿素”运抵阿湖镇站。 因受潮严重,被告人罗*向冀*路局报案,要求赔偿货损。 经冀*路局负责货损理赔的李*等人现场核实鉴定,被告人罗*、周*采取涂改货运发票、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将济*路局货损赔偿款43200元徐州比特币案,实际结清20228元,余款22972元由二被告私分。

以上,被告人罗*、周*共同收取货物损坏赔偿金71594元。

2. 贿赂

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罗*利用在徐州*镇车站担任货运值班员、货运安全员的职务,查阅货运事故货损理赔材料,划分事故责任,批准索赔金额。 在审查货损理赔过程中,他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3月,临沂市*有限公司化肥“磷酸一铵”按调度顺序从枝城站、王家营站运至阿湖镇站,后分流至东海县站。 原东海县站货运值班员马*(另案处理)虚报货损,收取货损赔偿金。 他要求罗*出具相关证明,并承诺给予好处。 2007年3月20日,被告人罗*按照马*事先准备的内容向马*发出了4份货运事故调查答复。 2007年8月,被告人罗*在寇*的办公室收受马*、寇*(分别处理)的贿赂1万元。 2008年3月,罗*在马*办公室收受马*、寇*行贿1万元。

2、2009年春节前,马某、寇某为感谢被告人罗某对联运联运公司在阿湖镇站业务的支持和照顾,在阿湖镇站行贿罗某5000元.

3、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东海*物流中心经理陈*为感谢被告人罗*在申请货损理赔过程中的帮助,两次向罗*行贿4000元。袁的办公室。

综上:被告人罗*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于2010年1月4日向徐*段纪委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同日,徐*段纪委向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移送手续。

2010年1月7日,徐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将被告人周某*传唤到案。

被告人罗*和周*在法庭上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 被告人罗*的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罗*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赃物已归还。 家里有一位76岁的老母亲和一位14岁的养子,是她已故前妻共同收养的。 建议法院减轻对她的处罚。 被告人周*的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周*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他认为,被告人周*是共犯,没有前科。 轻处罚。

上述事实,连同经法院质证的证人证言、打印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冀*路局、徐州车辆段相关货物理赔档案及财务支付凭证,以及相关财务单据连运*运输公司、证人施 文书中的银行账户信息、金正*程公司货损索赔统计、徐*段纪委出具的证明、案件移送函、被告人罗某*的员工简历、人事任免令、岗位责任制、货物保安员岗位操作规程等书面材料、被告人罗*、周*的供述、退回的赃物清单等证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作为国有企业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在阿湖站负责承保货运事故处理和货运记录编制工作徐州比特币案,配合被告人周*提取。赔偿铁路货损,据其自称,数额巨大,二被告人各自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周*构成犯罪,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贪污贿赂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一人犯数罪,应当并罚。 被告人罗*、周*认罪态度良好,均向法庭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条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立功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答辩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有罪的案件”(试行),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期从确定刑期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振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期从确定刑期之日起计算。)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裁判日期

201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