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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发时评丨数字资产保护:虚拟货币民事案件司法新进展

下载imtoken钱包 2023-04-17 05: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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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一、受理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

2、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三、虚拟货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和赔偿

五、虚拟货币案件的执行问题

六,结论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通知”),明确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 兑换业务、代币发行等相关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等重要内容。 1.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再次强调区块链技术不得用于违法违规行为金融活动,不得使用虚拟货币作为 NFT 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但基于虚拟货币的隐蔽性和便捷性,可以预见,在NFT快速发展和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很可能会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应用,必然会出现数字资产保护相关的民事问题. .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的通知》发布半年,实践中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司法新动向值得关注。 根据《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的通知》发布后相关案例的梳理分析,以及我们处理虚拟货币案件的经验、法院对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受理情况、财产属性虚拟货币的法律效力、虚拟货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和赔偿、虚拟货币的执行等典型问题,我们对司法新动态的观察和解读如下个案。

一、受理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的通知》出台后,多数人民法院仍倾向于受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而不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 总体而言,在检索到的32件案件中,法院受理了22件。 , 约占 69%。 从地域上看,一线城市的法院更倾向于受理虚拟货币相关纠纷2,而二三线城市的法院则更倾向于以各种理由直接驳回诉讼。

从驳回起诉的理由来看,部分法院普遍以“违反金融秩序”和“为民备刑”两大理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 具体来说:

一、基于《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的通知》等规范金融监管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以及虚拟货币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投资损失和不良后果当事人应自行承担。 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受我国管辖。 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如果案件涉及“诈骗”、“赌博”、“金钱”等犯罪行为洗钱罪”,随后根据“刑罚优先于人民”的原则,撤销起诉,并将相关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进一步分析上述观察结果:

除了“刑在民先”之外,一些法院直接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做法也值得商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4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符合形式要件的案件。 显然,该条并未规定“不违反金融秩序”、“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是起诉的必要条件。 因此,人民法院以“违反金融秩序”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或仅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可能不符合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审理思路也可以印证上述观点。 例如,在孙行军、陈丽霞受托理财合同纠纷案5中,法院明确认为,“即使一审认定双方委托的雷达币为禁止交易标的,仅影响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而本案中孙星君主张的是陈丽霞擅自处分雷达币账户的行为,根据双方约定应赔偿损失,故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可见,法院在此明确区分了立案形式审查原则与案件实质审理的关系。 即“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不会直接导致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 否则,凡是涉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如果不能进行实质审理,就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实体权利的保护不公平。

2、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从比例上来说,直接明确认定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的法院并不多。 32起案件中只有4起,法院明确认定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 判断的主要原因是“虚拟货币”具有实用性、稀缺性和一次性性。 是典型的虚拟财产,应予以保护。 . 此外,也有法院认定虚拟货币为“非法”标的物,进而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6。

相应地,直接否定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案例也不多。 只有两种情况,主要是直接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商品属性”或“实物属性”,“不能与法定货币进行交易”。 Quantification”泰达币买卖合法吗,但没有深入讨论7。

进一步分析上述观察结果:

原则上,从法律规范和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虚拟货币应该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东西。

首先,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应依其规定。” 由此可见,《民法典》明确将数据和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8,所谓“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根据其规定”并不是只有“专门法”才保护虚拟财产,而是因为具有宣示性。规范,即在《民法典》对虚拟财产一般保护的基础上,如果有专门法的,则按专门法的具体规定予以保护。我们观察到,在司法实践中,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或之前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案例较多。民法规定)作为认定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依据。案例9。

其次,从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1)虚拟货币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 虚拟货币的本质是数据,数据由权利人自己持有。 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独占、控制和使用(通过“私钥”); (2) 虚拟货币具有经济价值。 虽然虚拟货币在我国不能与法币兑换,但不可否认的是,国内很多主体愿意支付法币来获取虚拟货币,而且在国外也有可能兑换成法币,所以虚拟货币实际上具有经济价值; (3) 如前所述,虽然“虚拟货币”本身是无形的,但它在网络空间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 是可以通过私钥确定的数据和代码,也可以基于“共识机制”相互验证; (4) 虚拟货币是稀缺的,任何一种虚拟货币都有固定的数量限制。 比如比特币总量不超过2100万枚,不能随意获取。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原则上应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物”。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汇编与适用》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解释,除上述要求外,网络虚拟财产还需要要具有“合法性”,即“虚拟财产的产生和获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虚拟财产不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禁止或者限制,也不应当掺杂色情内容、暴力、反动等内容。同时,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还体现在获取方式的合法性上。” 因此,考虑到法院可能认定虚拟货币不具有“合法性”(如前文所述,部分法院认定虚拟货币作为标的物不合法),存在进一步否定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风险。当然,也有意见认为该解释强调“法律”。因此,在没有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以此为依据否定虚拟货币本身的“合法性”甚至“财产属性”。关于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虚拟货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经查,目前法院倾向于认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无效。 在共计32件、22件已受理案件中,只有2家法院认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支持了投资者的诉求。 在其中一起认定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有效的案件中1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以下理由认定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有效:(1)虚拟货币具有稀缺性、可控性和经济价值,并具有财产属性; (2)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持有和合法流通; (三)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禁止销售虚拟货币。

在无效案件中,几乎一致认为,根据《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的通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金融管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属于“非法债权”而有违反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风险。

进一步分析上述观察结果:

原则上,判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仍应结合监管规范的规定和目的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如果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监管力度、交易安全保障、社会影响等在审查监管对象的基础上,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论证。因此,如果相关行为明显违反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内容,则有认定相关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11。 但《关于防止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通知》仅明确否定了“发行代币”、“兑换法币”等非法金融活动,明确无效投资交易的前提是“违反公共秩序,好风俗”12. 因此,依据《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的通知》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泰达币买卖合法吗,判断涉及虚拟货币的具体行为模式是否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尤其是《关于防范炒作行为的通知》) in Virtual Currency Transactions”旨在保护金融秩序),尤其是对《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的通知》未明确禁止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保管关系13、私人虚拟货币交易关系)的效力判断, ETC。)。 如上述“何红梅”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认定,虚拟货币买卖合同不为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合同应当有效14。 因此,在判断虚拟货币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仍需防止“一刀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宗旨的解释,明确监管范围,判断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和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倾向于支持原告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财产的请求。 32起案件中,只有3起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财产返还或赔偿请求。 但是,仔细阅读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态度还是不尽相同。 关于损失赔偿,基于《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的通知》的精神,法院一般倾向于不支持赔偿(尚无明确支持损失赔偿的案例)。 不过,对于财产的返还,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愿意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一方面,支持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应予以保护; 无效后的不当得利等规范要求交易对方返还相应的交易对价。

但多数不予支持的法院以相关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其不良后果应予赔偿”为由驳回了原告的退货赔偿请求。自己承担”。

进一步分析上述观察结果: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基于返还财产权或不当得利的规范,要求相对人返还收到的法币或虚拟货币,在司法实践中乃至理论上都存在争议。

1个

赔偿

2个

要求退货

一方面,除了《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外,第985条明确规定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例外情况17,但显然并未规定“不正当理由的抗辩”给付”,即只要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例如合同无效),享受不当利益的主体就应当将所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给受害方。因此,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以“违法并自担风险”为由驳回原告的不当得利诉讼请求(更不用说如果原告将“虚拟货币”交付给被告,那么“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应当受到保护)。 18

另一方面,《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禁止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其基于不当得利或财产权获得的虚拟货币或利益。 例如,存在法院明确认为“原、被告双方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取得的财产因行为应退回”19.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违反公序良俗者,依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行为无效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当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注明合同无效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时,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虚拟货币或相应利益。

例如,法院认为,“刘思雨委托盛琳琳通过境外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进行比特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行为,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其承担。他自己”20。

综合来看,处理该问题需要法院结合个案探索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在维护金融秩序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五、虚拟货币案件的执行问题

据检索,目前虚拟货币执法成功的案例不多,即使《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通知》出台后,也没有检索到法院裁定进入执行的案例过程。 因此,可以说,虚拟货币的执法案件依然存在。 巨大的困难。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大多数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因此法院作出保全或执行裁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上海宝山区法院明确裁定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虚拟货币,并想方设法对相应的虚拟货币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上述执法措施的实施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21。

总之,虚拟货币返还在实际执行中主要有两个难点。 首先,由于被告钱包的“私钥”难以掌控,法院很难对虚拟货币采取强制措施(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认定“私钥”存放在交易平台的“热钱包”22,法院可以考虑向境外交易平台发出协助函);其次,由于条例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法院以虚拟货币的价值衡量法币价值存在实际障碍,难以要求被告赔偿,难以补偿虚拟货币的法币价值23。

进一步分析上述观察结果:

虚拟货币的执行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而寻找私钥是最难的一步。 因此,当虚拟货币未存入交易平台账户时,法院可能更需要司法强制,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503条适用于妨碍执行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24,甚至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刑事自诉。当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实力对案件的执行力至关重要。在本案的执行中,当法院知道当事人的虚拟货币地址时,实际上也知道当事人的财产线索,如果当事人拒绝交出没有虚拟货币的,法院有充分的理由严厉处罚此外,如果当事人可以就虚拟货币的价值达成协议,那么法院也可以支持执行约定的法币数量。

六,结论

总而言之,对于虚拟货币相关纠纷,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仍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解决虚拟货币相关纠纷的关键在于对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分析。 基于此,我们整理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通知》发布后的32个案例的完整研究报告,并初步与大家分享了其中的部分内容。 我们相信,当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逐渐对虚拟货币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更加清晰的规则和指引时,将能够更好地为“元宇宙”和数字资产领域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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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 Tether 等货币当局的主要特征,如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等,不受法律保护,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世界范围内流通。 ”;第二条规定,“(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的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严禁和依法坚决取缔涉及非法销售代币票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 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目前检索到的32件案件中,北京和上海法院均未直接驳回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视为不成立。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三)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5、孙兴军与陈丽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21)苏02闽中6786号。

6、如陆昊与陆斌因其他合同纠纷案(2021)沪01民终16047号(以下简称“陆斌案”),沪号数字货币比特币是委托理财协议的标的物,且存在最低保证条款,因标的物违法,最低保证条款亦违法,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当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明确否定徐汇区人民法院认定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只是认定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协议的标的物不合法。

7、如罗晋与曹军合同纠纷案(2021)湘01民终11978号。

8.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与适用》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解释,“本条是对数据和数据的归纳性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但它宣示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为后续专门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9、吴某与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21)京04民终743号。

10.何红梅等。 买卖合同纠纷(2021)沪01闽中11624号(以下简称“何红梅案”),“BSN币是利用矿机(超级计算机)连接到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的特定任务完成特定任务而产生的。从其产生的过程来看,挖矿过程凝聚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价值;由于其具体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不能无限产生,是稀缺的;,所有者可以到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变现,并可以使用。BSN币具有虚拟财产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最后,BSN币是一种虚拟财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做不禁止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持有和合法流通,不禁止私人之间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2017年9月联合发布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所谓的虚拟货币,但在此本案中,张家红向何红梅购买BSN币和矿机,企图挖取更多BSN币获利,公告中并非如此。 因此,买卖 BSN 币的合约应该是高效的。”

11、当然,《关于防止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通知》是否属于“部门规章”存在争议,但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公序良俗”认定相关行为无效。

12.“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1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避免对某些特殊法律行为采取过于严厉的措施。 Therefore, in the case where the parties expressly agree to pay the custody fee in virtual currency, they can no longer go back on their word (that is, the liquidation of virtual currency cannot be deemed invalid).

14. Of course, although the case ended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Notice on Prevention of Virtual Currency Transaction Hype", the case did not directly refer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Notice on Prevention of Virtual Currency Transaction Hype". The provisions of the "Notice on Currency Trading Hype" remain to be further observed.

15. Article 157 of the "Civil Code" stipulates that "after a civil juristic act is invalid, revoked or determined to be ineffective, the property obtained by the actor due to the act shall be returned; , should be compensated at a discount. The party at fault shall compensate the other party for the losses suffered by it; if all parties are at fault, they shall bear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ies. If the law provides otherwise, follow its provisions."

16. Ibid.

17. Article Nine hundred and eighty-fifth of the "Civil Code", "Where the beneficiary obtains improper benefits without legal basis, the person who suffers the loss may request the beneficiary to return the obtained benefits, except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 (1) Payment to fulfill moral obligations; (2) Repayment of debts before they are due; (3) Repayment of debts knowing that there is no obligation to pay.

18. Article 238 of the "Civil Code" stipulates, "Where an infring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causes damage to the obligee, the obligee may request damag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may also request to bear other civil responsibi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rticle 179, "The main ways to bear civil liability are: (4) return of property". Therefore, if the defendant holds the virtual currency paid by the plaintiff, it may consider requesting the return based on property rights.

19. Zhuang Xianfa and Tian Rui's online shopping contract dispute (2021) Jiangxi 0802 Minchu No. 5559.

20. Liu Siyu and Sheng Linlin Entrustment Contract Dispute (2021) Beijing 03 Minzhong No. 14106.

21. Article 493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ther persons hold property or tickets designated by legal documents, and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fter the notification of assistance in execution is issued, if the transfer is refused, it may be enforced and may be dealt w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117 and 118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22. In most cases, the defendant will not store the "private key" in the "hot wallet" of the trading platform.

23. An exception exists if the parties expressly agree on the value of the virtual currency, then the court has the possibility to uphold the relevant agreement. See (2019) Hu 01 Min Zhong No. 13689 case, the Shanghai No. 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held that, "How to determine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for discounted bitcoins, the appellant confirmed to this court that the compensation for each bitcoin was 42,206.75 yuan, and the appellee did not The discounted compensation standard is also accepted, so this court calculates the compensation amount based on the standard of 42,206.75 yuan per bitcoin.”

24. Article 503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Application" stipulates that "if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fails to perform the act specified in the legal document, and the act can only be completed by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the people's court ma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Article 114, paragraph 1, item 6. If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still fails to perform within the performance period determined by the people's court, the people's court may,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14, paragraph 1, sixth The item is dealt with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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